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家住北京市怀柔区的宁大妈,在自家地里干完农活后,回村里的路上,路过一个石头台阶时,一脚踩空,导致宁大妈从石头台阶上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宁大妈被摔得头部损伤,胸椎骨折。经多半年的治疗,宁大妈终于得以恢复。宁大妈认为,自己之所以被摔伤,是因为石头台阶没有护栏,村委会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于是,宁大妈在家人陪同下,多次找村委会解决此事,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宁大妈只好选择起诉村委会。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有义务对村内的公共设施采取加装护栏等措施,避免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其默示台阶安全隐患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原告作为成年人,未注意自己脚下环境,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70%责任。
律师解析:
村委会作为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内基础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基础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修理以免出现各种损害村民权益的安全事故。对此,村民委员会应高度关注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村民应在设施出现安全隐患之后第一时间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应第一时间安排有关人员抢修。否则,案例中的事故再一次重演,村民不仅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害,还要浪费时间、精力与金钱和村委会打官司。这种司法倒逼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方法,根本上对村民与村委会都没有任何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