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欲分割房产,另一方如何应对?

刘琦
2022-05-16


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居住在王女士爷爷的宅基地房屋中,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李先生要求只有分割房屋方可离婚,对此王女士该如何应对?


一、案情介绍

   2001年5月6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子女,儿子李1(10周岁),女儿李2(4周岁)。被告自结婚以来很少尽家庭义务,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房租及原告零散打工,但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18年被告经常酒后闹事,对孩子、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开始分居。被告经常要求离婚,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抚养权,即使被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被告的能力及品行对孩子成长也不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抚养孩子,我方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如果被告抚养两个孩子,不需要原告给抚养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结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女士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李1、婚生女李2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提交了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照片、出警视频、宅基地使用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工资单明细、原告微信、支付宝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李先生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婚生子女李1、李2抚养问题,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以及生活、教育便利等因素,归王女士抚养较为妥当。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李先生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李先生每月分别支付李1、李2抚养费800元。关于李先生主张的债务问题,因涉及第三人,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行处理。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房产分割问题,因双方对房屋权属存在分歧,且涉案房产的宅基地使用人系案外人,房产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房产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李先生可就房产分割问题另行权利。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二、婚生子李1归原告王女士,自2021年10月起,被告李先生每月支付李1抚养费800元,直至李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前执行清;
三、婚生女李2归原告王女士,自2021年10月起,被告李先生每月支付李1抚养费800元,直至李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前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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