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王某原是某设计公司的员工,2019年6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8月份,王某回老家,但王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期间王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设计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王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法院认为:
某设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设计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份工资,王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王某本人,应当视同王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设计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设计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