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赵某驾驶小客车在北京市通州区双桥由西向东行驶,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两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郭某受伤严重被送医医治,在手术治疗之后,关于赔偿费用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误工费230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3000元。
二、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郭某鉴定费2400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刘某医疗费3567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35600元;
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刘某1的生活费来源基于刘某的劳动能力,受害人刘某因侵权致使劳动能力受损,间接导致刘某1的生活费受损,故刘某1的生活费标准应参照受害人刘某的实际情况确定。因刘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故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笔者寄语: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系需求一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适用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源自于受害人,故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适用标准。
但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来源依据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故而在计算时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