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公司是某小区的开发商,原告张先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赵先生系该小区的业主。某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及其妻子向某公司购买某房屋。合同中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约定,被告及其妻子签字并进行了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向被告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后,被告在其某音号上发布了原告开发的小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言论,并在视频下评论:“垃圾处理费一个平方12块,比土匪还很”、“大家一起去扯皮”、“买房小心”、“黑心”等。此后,被告还联合他人在小区门口拉“无良开发商欺诈老百姓血汗钱”的横幅。因双方矛盾激化,故而成讼。另查明,被告在被司法机关依法传讯后,出具保证书并已经删除了其某音号上发布的信息。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某音号上向原告公司、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道歉时间不得少于五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总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贬低、损毁法人的名誉。
“某音”是一种当前流行的可以拍短视频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与分享平台,但其发布的内容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贬低他人、发布不良违法信息操控社会舆论的工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公司就商品房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可选择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其在个人“某音”短视频里带有明显的贬低文字,比如“黑心”、“比土匪还狠”等。同时,被告还邀约组织他人在小区门口拉横幅,恶意毁谤原告“无良开发商欺诈老百姓血汗钱”,赤裸裸向社会公众诋毁原告名誉。被告的行为明显诋毁原告声誉,不可避免的影响了他人对原告公司的公正评价,影响了小区的销售,侵害了原告公司及其法人的名誉权。
故原告公司、张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合法正当。被告在司法机关传唤后,出具保证并主动自行删除在“某音”上发布的短视频,且视频的转发量和关注度不高,加之原告公司、张先生未能提交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求,没有被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