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2024-01-07

张某居住在农村,农村户口,平时在家以从事农业种植为生。张某骑三轮车经过一个路口时不慎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后张某住院治疗300余天。

   张某、李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庭审中,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农村户口,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不存在误工费。

   法院认为,张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从事农业生产获得报酬。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治疗300余天,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其诉求误工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住院治疗天数来计算。经过计算,张某误工损失为2.9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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