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赵宁律师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因原被告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后,赵宁律师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减少误解,促进双方的信任,使得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共退还原告xx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个人简介】
赵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三年,专精于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强制拆除、土地征收等拆迁纠纷。赵宁律师还对房屋租赁及买卖、民间借贷、遗产继承等法律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提供针对性的法律策略和解决方案,多年来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责任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案情提要】
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相识,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同年6月份双方到原告老家拜访其父母亲戚,协商结婚事宜,原本商定10月1日结婚。但之后,被告却多次将结婚事宜往后推迟,直到三年以后,双方因结婚事宜无法谈妥致感情破裂。
恋爱期间,原告出于与被告结婚的目的,多次向其转账共计xx万元,原告为准备结婚还购置了电视、沙发、衣柜、空调等家具电器,支付大量钱财。分手后被告也承诺进行返还,但是一直未实际履行。原告遂委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宁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赵宁律师在和解谈判中展现出高超的谈判技巧,巧妙地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双方找到共同点,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共退还原告xx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泽达提醒】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某给李某转账行为是一般赠与还是基于结婚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无法达到结婚目的后,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款项。
在恋爱期间,某一方为了日常生活或休闲娱乐而支出的费用,是为了维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出,不能证明系以结婚为条件的支出,双方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的大额资产系附条件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时,该赠与行为失效,就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赵宁律师认为,原告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恋爱期间进行的转账赠与,是为了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准备与被告最终结婚、组建成家庭,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是附条件的。现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回复到恋爱前的状态。
同时原告也认可被告在恋爱期间同样进行了部分支出,因此对于原告在恋爱期间看望被告父母以及购买家具、为被告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的支付,以及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部分支付,原告不再主张被告进行返还。
在这样的进退之间,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赵宁律师深入解读有关法律规定,理解原被告的立场,采取合理的策略,促进双方对话和理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要回了钱款,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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