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经营了几家网店,为了增加店铺曝光率、提高交易量,与李某约定“刷单炒信”。李某通过网络在张某的网店下单并支付款项,但张某不发货并私下将支付的款项返还李某。另外,张某定期支付李某“报酬”。为了规避电商平台的监管,李某邀请亲戚朋友到张某的网店下单,为张某“刷单炒信”。
半年后张某与李某出现了纠纷,李某称张某尚有20万货款未退还,张某称是李某自己的记录遗漏了许多交易。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解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属于虚假交易,不光违反了电商平台的业务规则,同时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的销售信息。该行为不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李某为张某垫付的费用,属于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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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