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患梅毒,女方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准许!
据观察者网消息,重庆市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A男和B女经历多年恋爱长跑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备孕生娃,婚后刚一周,二人便前往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A男被检测出了梅毒阳性。B女便起诉到法院,以A男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男方患乙肝,女方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不准!
然而此前,据北京日报发布的新闻,也有类似情形。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患乙肝,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周女士与黄先生因工作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处三年后才登记结婚。在领证时做了婚前体检,结果发现黄先生患有乙型肝炎。周女士认为,黄先生为了达到领证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隐瞒乙肝病史,便起诉到法院,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请。
梅毒和乙肝差距在哪?
两起案件都是男方患有“疾病”,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原因就在于一个是梅毒,一个是乙肝。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以,隐瞒重大疾病确实可以撤销婚姻,但《民法典》并未详细规定什么是“重大疾病”。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所以,再回到上述两个案件中。
乙型肝炎不属于以上三类疾病,周女士以黄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法院不予支持;但梅毒属于以上三类疾病之一,法院就支持了B女的离婚请求。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承载着情感、责任、信任和法律义务。不过,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幸福婚姻根植于情感基础,而有情感首先就要彼此坦诚、相互信任。诚实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一旦伴侣之间的诚实被破坏,信任就会受到损害,而信任一旦被破坏,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我们不排斥,即使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也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如果故意隐瞒,就侵犯了对方对配偶患有疾病的知情权。
所以,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结婚的选择,否则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也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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