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就等于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这类“忠诚协议”有效吗?

2024-05-21

案例回顾


王某与申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大意为:A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人各占一半,夫妻双方不得私自对房产进行处置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自愿放弃该房产份额,如男方申某感情背叛也自愿放弃该房产份额


后因某未能遵守上述《房产协议中关于感情忠贞方面的约定,便将上述房屋按照约定转移登记至某个人名下,由某单独所有。


可之后,申辩称,忠诚协议应属无效,所以尽管该房屋已转移登记至某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人因此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某自愿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某一人名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又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王某与申某签订《房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因还涉及其他纠纷所以未被驳回)


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笔者寄语


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实际上存在一定争议,但通说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换通俗一点的话来说,也就是,实践中对这类忠诚协议而言,明确来说是没有强制力的,如果不履行也就算了,可一旦履行了,也就是履行了,不能再反悔。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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