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驾车陪妻子去商场购物,停车后便离开,但中途发现似乎车门忘锁,只好回头检查。回到车旁后发现有两个男人从自己车里鬼鬼祟祟的出来,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偷了,看小偷手里是妻子刚买的手提包和电脑等物品。这时小偷已经打算驾驶摩托车逃跑。李某来不及检查便驾车追了上去。
追赶路上,李某大声呼叫“抓小偷”,有关群众便帮忙制止骑摩托车的二人,但追赶过程中小偷为躲避李某驾车的追赶,不惜闯红灯,李某为了追上,也只好硬着头皮闯红灯,但仓皇间却直接和小偷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李某报警后,另一人送到医院也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李某,认为其明知追赶行为会导致二人在川流不息的马路上遇险,却放任其发生,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却认为自己只是为了拿回被偷走的东西,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万。二审改判李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5年。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实施法定罪行的故意,具体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思。其中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二是放任,结果发生也好,不发生也好,都不在乎。
本案中李某是以为东西被盗,开车追赶的目的只是为了拿回财物,对于小偷死亡的结果,李某主观上是不希望发生的。其次,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但是李某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了小偷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作为有着丰富驾驶经验的人,应当预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逆行,追赶小偷摩托车的行为,可能会对小偷及自身,还有其他的非机动车、行人,以及不特定的人财物等公共安全都会造成损害,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其却轻信可以避免。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笔者寄语
早些年有一个类似的故事。案件中,蓝某伸手从后面抓扯住小偷陈某的左手衣袖,当时下雨天,陈某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因为地滑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蓝某未构成刑事犯罪,仅赔偿了7万元。该案例也值得分享给各位。
总的来说,财物被盗,奋起追赶是人之常情,但抓贼也要注意方法,追小偷的过程中要提前预判可能发生的问题,不要危及小偷的生命,否则为了一些身外之物而摊上刑事犯罪则得不偿失。当然,遇上小偷最好的选择还是及时报警,以免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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