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相邻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拆除?

2024-05-29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中山市房平台上的违章建筑(阳光棚)。

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11月起,被告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亦未经过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在房屋平台上违法搭建大面积阳光棚。被告所搭建的违法建筑全面涉及到相邻权利人,也即原告的所有厅室、卧房,与原告及家人房间、阳台近在咫尺,致使原告及其家人日常生活、身心健康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1)该违法建筑容易堆积、滞留各种垃圾,致使滋生细菌、产生异味、吸引蚊虫苍蝇,对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负担及负面影响;

(2)该违法建筑在雨天或楼上居民浇花、晒衣服滴水时,会发出滴滴答答的噪音,致使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休息;

(3)该违法建筑使得原告室内私密性受到极大影响,易使外人通过阳光棚攀爬进入原告室内,隐藏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4)该违法建筑距离原告的阳台过近,致使原告无法在阳台晾晒大件物品(如被子、床单等),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起居生活;

(5)该违法建筑材料易反光,原告的卧室距离该违法建筑近,容易被该违法建筑的顶部折射刺眼,该违建阳光棚严重影响原告的身心健康;

(6)该违法建筑材料因为反光,在晴天太阳猛烈的天气下,导致原告在该建筑上的卧室温度更高;

(7)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亦容易让其他同户型的业主以此为开端,乱搭乱建,影响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的私搭阳光棚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色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始,原告曾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此情况,并多次向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反映被告侵害相邻权利人权益的违建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多次到现场勘察并责令被告立即停工、拆除,被告均不中理睬,依然我行我素、照旧施工、拒绝拆除。

裁判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本案为相邻权纠纷,黄某诉请拆除本案案涉违章建筑(阳光棚),但从黄某提交的投诉网页截图载明内容显示,相关行政部门并未就平台上的阳光棚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故黄某诉请拆除平台上的阳光棚,理据不足,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与相邻权是否被侵害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变相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更不能以相邻权被侵为由要求拆除建筑物。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会予以驳回。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赵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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