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跟李某系多年朋友,遂借给李某3万元供其周转,可还款日到期后李某却迟迟不还这笔钱。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滞纳金及相关损失。
由于欠缺法律意识,许某借出钱时未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导致法院审查后只确认双方间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并据此作出了判决,许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许某不服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维持原判。
半年后,许某认为借款还剩10000元未能要回,就针对剩下的这笔钱再次对李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两次起诉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均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只是诉讼标的有所减少,许某的再起诉本质上是否定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
据此,法官认定许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予以驳回。许某不服裁定再次提出上诉,亦被二审法院驳回。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重复起诉是指前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以与前诉相同或旨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的诉。通俗来说,就是你不得对已经起诉或者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在前诉判决确定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相同诉讼对象再次讼争,其前提是前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后对争议法律关系进行了实体审理,且作出了确定裁判。
简言之,只有前诉讼争法律关系已经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方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除了重复起诉的概念,最基础的也要了解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时就要求你知悉被告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等以便法院能够切实联系上被告;同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上述调解都具备的情况下,再准备好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即可,对于如何判断自己到底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常见的口诀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但这里面还涉及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难以用三言两语解释清楚。
总的来说,不知道怎么起诉,在起诉后还进行重复起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法院的资源,也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钱款花费。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