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目前泽达律所两个主要栏目为【泽达析案】和【泽达视角】,前者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行普法,后者为对当今社会发生的热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以带动舆论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如今,新的栏目【泽达思想】顺势而生,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对法律背后的故事进行深度剖析,为普通群众提供新的理解思路。如有争议,敬请指正。
我国刑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流氓罪”的废除以及“寻衅滋事罪”的实施,是这一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改革举措。然而,“寻衅滋事罪”因其广泛适用性和模糊的界定标准,被称为“口袋罪”,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这一法律演变也反映了我国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复杂平衡。
一、废除“流氓罪”的原因
“流氓罪”最早设立于1950年代,旨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理念的进步,这一罪名的弊端逐渐显现。诸如,“流氓罪”的定义过于模糊,涵盖范围过宽,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正常的男女交往、穿着打扮甚至言论表达,都可能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且该罪的惩罚后果十分严重,使得一旦产生冤案就无法挽回。入罪门槛低,处罚后果重,这种法律模糊性就导致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法律不仅应当打击犯罪,更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所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化,“流氓罪”已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正式取消了“流氓罪”,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对法治化进程和人权保障的重视。
二、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背景
为了填补“流氓罪”废除后在打击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上的法律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入了“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无故挑衅、骚扰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在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伴随着诸多争议。
“寻衅滋事罪”之所以被称为“口袋罪”,主要源自其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适用范围的过宽。该罪名中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等描述较为宽泛,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这种模糊性使得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滥用。
例如,某地一位网民因在微博上发布批评当地官员的言论,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该案引起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议,尽管此案后来因舆论压力而撤销,但它也引发了网民对“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担忧。此外,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小区居民因停车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随后双方起了肢体冲突,该居民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尽管最后法院判决其无罪,但这一过程中的拘留和审判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一事实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该罪名滥用的担忧。
三、完善“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为了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不少法律学者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哪些行为应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等方式处理。甚至有学者还认为,这种兜底的罪名应该予以废除,否则会导致更多冤案的发生。笔者持中立观点,寻衅滋事罪有其存在的意义,但也应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避免执法机关滥用权力,同时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对于因执法不当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及时救济。
此外,笔者认为,有关法院在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然也包括律师的辩护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办案,杜绝滥用职权现象。
总的来说,我国废除“流氓罪”并实施“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双重考量。不过,未来的法律改革需在明晰法律条款、加强司法监督、注重程序正义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下功夫,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不断完善和规范“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才能更好地平衡社会治理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