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凑彩礼,离婚是否需要退还?

2024-06-16

案情回顾

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通过相亲认识。两家人按照当地习俗商定彩礼28.8万元。彩礼数额在当地不能说偏高,但也不能说偏低。彩礼,加上购买三金、喜宴、各种礼节性礼金等支出,给张某家带来不小的压力。为了能够顺利结婚,张某向亲戚朋友举债接近20万元。

婚后,张某和李某因为各种生活事频繁吵架,夫妻矛盾不断升级,结婚不到一年就开始分居生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张某同意离婚,但是强烈要求返还彩礼。李某表示,婚后李某家人向张某返还了8万元彩礼用于房屋装修,不同意返还剩余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等6万元。

案情分析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张某为了和李某结婚,支付了28.8万元彩礼、购买了三金、摆了喜宴,并向亲戚朋友举债20万元,给家庭造成不小的经济压力。张某和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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