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张某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看到一款运动摄像机,页面介绍信息显示摄像机几乎全新,功能完好,且没有维修过。张某很是满意,和出售者李某线上进行了沟通。李某向张某确认摄像机实际情况与页面介绍一致。张某下单购买了李某出售的运动摄像机。收到商品后,张某发现摄像机存在多出磕碰,成色较差,且镜头有污渍,与页面商品信息和李某承诺不符。张某要求退货退款,但双方就退货运费应当由谁承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起诉,声称李某隐瞒商品事情,通过欺诈消费诱导消费,要求李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三倍赔偿。
李某辩称,自己不是商家,只是在二手平台出售个人闲置不用的二手物品。张某则认为李某自2020年起持续在二手平台出卖商品,不是只售卖涉案运动摄像机,并非出售个人闲置的二手物品,应当以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张某的退货退款的请求,产生的运费由李某承担,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商品。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存在多处瑕疵,要求退货退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产生的运费由李某承担,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某的交易记录显示,其虽然存在陆续出售商品的情况,但均是各种不同类型的个人闲置物品,综合考虑李某从业情况、交易频率等因素,难以认定李某低买高卖商品并以此盈利,不能将李某认定为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故,张某主张李某承担退一赔三的经营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