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4-06-24

案情回顾:


原告小宋和被告小黄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购政策后通过摇号取得北京车牌一套,登记在小宋名下,因二人未购置机动车辆,故该号牌由小宋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0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小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黄离婚。庭审中,小黄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北京车牌应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不具有财产价值,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另,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泽达分析:


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因车牌分割引发的争议,还需要考察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

若是在限购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的行政许可,限购后离婚的,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可将车辆和牌照价值一并处理。

若是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价”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牌照具有了财产价值,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车牌归获得车辆的一方,其应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一方进行补偿,这里的补偿包括车辆价值的补偿及车牌价值的补偿。

若是“摇号”取得的牌照,则属于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取得的车辆指标,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仅为摇号一方个人被行政机关下发的行政许可证明。


律师寄语:


在北京、上海等地获得车牌十分不易,同时也有些人想通过租赁车牌再赚取报酬,律师提醒此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因车牌是和大家的身份证性质一样,是从属于所登记车辆附属物,因此其并不是单独物品,若将自己获得车牌租赁给他人,则具有很大的风险,租赁人若不愿将车牌还回来,则出租人也无法再将车牌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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